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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洪武 郭亮:完善社会征信系统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09-03  阅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信用是一切经济交往的基础,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诚信意识通过征信系统的有效管理,已渗透到这些社会和个人的血液之中。一个征信系统不完善的社会,不仅会损害个人的利益,甚至会危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文明的进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完善征信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系统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超过百万的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了自己的信用记录。
  尽管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我国征信系统的状况而言,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甚至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时已不适应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自市场经济产生以来,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争论就始终没有停止过。经历了长久的辩证发展过程,到今天两种思潮的政策主张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经济自由主义由强调“小”政府向承认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转变,对政府的限制领域有所缩小,国家干预主义也注意将宏观政策与市场的调节相结合,这种“混合经济”的观点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受“混合经济”的影响,人们对征信系统的建设也有了如下的认识:
第一,政府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不是要减少管理,而是要转变管理的方式。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不应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在此领域的管理不应减少而应加强,但政府必须转变管理的方式,以合适的方法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分离征信系统管理者与征信系统维护者的角色,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单一手段为多元手段。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用。征信机构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普通的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使用,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区域性的征信服务,形成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政府的行为要适应一定的历史条件。我国政府对征信系统的管理应当适应一定的历史条件,在征信系统建设之初,政府的主导行为具有必然性:首先,政府凭借其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的优势,可以强制推行征信系统建设,加快建设的进程;其次,政府可以对征信系统建设进程进行调控,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规避可能引发的矛盾;再次,征信系统建设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整体配套推进,因此由政府对征信系统的总体方案、步骤、措施、进程进行统一规划并协同实施,将减少征信系统建设的盲目性和实施成本。现在,征信系统的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采取“政府驱动”,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将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和部分城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实现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征信机构与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型、专业化征信机构并存。
  第三,政府应加快形成征信系统建设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的格局,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政府作为市场所允许的维护者,主要是运用规划、督导和政策等杠杆来调节征信系统的布局和结构,进而调控征信系统的管理目标、发展规模和速度,形成社会征信系统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的经济和诚信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在美欧等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有国营或者公共征信机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应兼收并蓄,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完善的市场来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不仅有赖于公民的信用观念、社会的伦理道德、科学的管理制度,还需要遵循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及辩证的发展过程。
(作者单位:2023新澳网官方网站,原文刊于《光明日报》2012年9月1日)